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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痘愣按软疣治 13岁女孩留疤痕

2011-10-31 08:33| 发布者: xuehui1988| 查看: 3370| 评论: 0|来自: 中国疤痕论坛

摘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医学会向法院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鉴定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可认定,被告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存在错误。。。。
中国疤痕论坛疤痕修复新闻资讯:水痘愣按软疣治 13岁女孩留疤痕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南法】13岁女孩小凤因得了水痘而来到医院治疗,没想到医生将其病情诊断为“传染性软疣”,并用夹子将这些“疣”夹破,致使该女孩的面部等部位留下很多疤痕。经鉴定,该事故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女孩各项损失7000余元。
 

  小凤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2010年7月的一天,小凤随家人来到某医院就诊,被该医院皮肤科主任确诊为“传染性软疣”,随后为小凤做了相关治疗,并用夹子将“疣”夹破。后来,小凤的家属遵照医嘱,将小凤长出的“疣”全部用针扎破,但她的病情并未好转。后来,因小凤病情恶化,家属将她送到儿童医院和长征医院就诊,两家医院均确诊其患的是水痘。

 

  小凤和其家属认为,某医院相关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误诊原告病情。因该医院医生的错误诊断及治疗,导致小凤身体留下多处疤痕的严重后果。综上所述,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小凤6万余元。

 

  法院查明,医学会现场查体结果是:小凤为“右侧额部、躯干、双大腿散有孤立的色素沉着斑,以大腿表现明显。右下颌1个,右肩背2个,前胸约6个,呈粉红色,质硬,无明显症状。”原告自述尚未痊愈,仍需除疤等治疗。

 

  而被告医院的代理人表示,经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存在误诊、误治的行为,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并给其家长造成精神痛苦,对此被告深表歉意。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医学会向法院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鉴定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可认定,被告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存在错误。该错误是本例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瘢痕体质,是导致其瘢痕出现的次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案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综合被告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原告的实际情况,确定由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另外,因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鉴定费3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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