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论坛申请建立<疤友基金会>
<P>请填写详细的申请理由:)<BR>基金会设立申请书</P><P><BR>(登记管理机关) :<BR>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基金会。该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将以 <BR> 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BR> <BR> <BR>特此申请。</P>
<P> 发起人:(签名) <BR> <BR>发起组织:(盖章)</P>
<P> 年 月 日</P>
<P>(由自然人发起的基金会,请填写:)</P>
<P><BR> </P>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P> 第400号
<P> 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P> 第400号
<P> 《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2月11日<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2/12/content_1310368.htm" target="_blank" >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A>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P>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三月八日(完) </P>
<STRONG>(授权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STRONG> </P>
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 基金会管理条例
<P> <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
<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P>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P>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P>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P>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P>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P>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P>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P>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P>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P>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P> <STRONG>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STRONG>
<P>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P>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P>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P> (四)有固定的住所;
<P>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P> (一)申请书;
<P> (二)章程草案;
<P>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P>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P>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P>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P>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P> (一)名称及住所;
<P>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P> (三)原始基金数额;
<P>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P>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P>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P>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P>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P>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P>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P>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P>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P>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P>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P> (一)申请书;
<P>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P>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P> (四)住所证明;
<P>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P>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P>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P>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P>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P>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P>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P>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P>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P>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P>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P>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P>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P>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P>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P>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P>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P>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P> <STRONG>第三章 组织机构</STRONG>
<P>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P>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P>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P>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P>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P>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P>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P> (一)章程的修改;
<P>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P>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P>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P>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P>
<P>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P>
<P>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P>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P>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P>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P>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P>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P>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P> <STRONG>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STRONG>
<P>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P>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P>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P>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P>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P>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P>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P>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P>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P>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P>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P>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P>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P>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P> <STRONG>第五章 监督管理</STRONG>
<P>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P>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P>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P>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P>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P>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P>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P>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P>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P>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P>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P>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P>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P>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P>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P> <STRONG>第六章 法律责任</STRONG>
<P>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P>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P>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P>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P>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P>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P>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P>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P>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P>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P>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P>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P>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P>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P>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P> <STRONG>第七章 附 则</STRONG>
<P>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P>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P>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P>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完) </P> <P>现如今,各种名义的基金会很多,我觉得应该成立一个正规的<疤友基金会>,可以让所有需要帮助的疤友通过正当的渠道得到必要的帮助!忘记在哪里看到过这样一句话,大概的意思就是说,疤痕对人类的威胁指数可以与爱滋病相提并论!对于患者无论是外貌还是身心健康都有着致命的影响,应该受到社会的关注!现实来讲,这个世界真的是以貌取人的世界,大多疤痕患者都遭受着不公平的待遇,求学,就业,婚姻`````````祝愿所有的疤友都能拥有美好的明天!</P> <P>可以去找深圳香江集团的总裁翟美卿,她为人善良,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私人基金会,上面的法律条款是她在人大上提出来的方案。还有她和我们一样,脸上有一道很长得疤痕,二十三岁的时候被歹徒砍的,她应该最理解我们的心情,有她的帮助我们一定会走得更远,更有影响力。</P>
<P>每个梦想的实现都需要金钱,需要人才去策划,仅仅依靠我们力量太渺小了,得到别人的帮助才能走得更远</P> <P>我们需要医生,更需要心理辅导,需要楷模,她的成功足以激励我们,让她做客我们的论坛,给我们鼓励,我们更能看见生活的希望。论坛,让我们知道了很多的治疗方法,少走了很多弯路,可是每次看完,心里都很难受,无法治疗的绝望,论坛还需要精神楷模</P>
<P>国宝熊猫,你在深圳吧,你可以试着跟她联系,你的文笔也不错</P>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国宝熊猫</B></FONT> 在(<I>2008-9-19 17:44:46</I>)的发言<BR>
<P>这个根本不现实!</P>
<P>现在论坛本来就资金短缺,你想想,论坛现在没有任何广告,有什么收益?电脑我不懂,但我知道我们论坛已经是个中型的论坛了,使用的是两个独立的服务器,每个月的费用我不知道是多少,这个要干电脑的说说。</P>
<P>论坛为了方便大家,引进了淘宝店,结果就给人家说是赚疤友的钱!如果象楼主那样,成了个什么基金会,那到时候论坛就真正成为大家名正言顺攻击的目标了。</P></DIV>想起来就很难,,做起来相信更会是难上加难 !但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尝试一下也无妨啊,毕竟是有意义的事!其实为了论坛能良好持久的发展下去,增进广告也是很正常的呀,如果产品对疤友又真的有帮助,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身正不怕影子斜,最初会招来一些非议或者误会再所难免,清者自清,相信时间久了,慢慢的大家都会理解的!<BR><BR>
<div style="color:#A48E7B;text-align:right">「该帖子被 海的泡沫 在 2008-9-19 19:25:10 编辑过」</div> <P>论坛既然是方便大家交流的地方,不会仅仅是在精神上给予大家鼓励与帮助就够了吧?必然会涉及求医问药,我个人认为,论坛的淘宝店能给大家提供这样一个平台,总比满世界的乱投医要好得多!再说了,钱在自己腰包里,要不要掏出来,决定权在自己的手中,相信每个人都该有分辨能力的!</P>
<div style="color:#A48E7B;text-align:right">「该帖子被 海的泡沫 在 2008-9-19 19:59:37 编辑过」</div> <P>成立基金会和赚钱是两码事.</P>
<P>但都是能力问题.</P> <P><FONT size=4> 我觉得有必要,但我的想法不是建基金会,而是我们可以先初步建立一个疤痕协会,这个协会最初可以是民间的,主要宗旨是通过各种手段把广大疤友调动起来,一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给社会传达一个呼声:疤痕患者在社会上遭遇的困难丝毫不亚于其他的残疾人,而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任何保护疤痕患者权益的政策。</FONT></P>
<P><FONT size=4> 总之,我认为我们要做的不是具体地帮助某一个疤痕患者,而是向社会,向政府传达出我们的心声,让他们知道我们的痛苦,从而使政府出台一些有利于我们疤痕患者就业,医疗等方面的政策。</FONT></P>
<P><FONT size=4> 请熊猫姐姐好好考虑一下我的想法。</FONT></P> <P>我个人觉得建立一个疤痕协会可是可以,但是这样一做又得必须防备那些医托人员.有一句话"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说出来可能不怎么好听,但是事实确是如此啊.</P>
<P>这样难保8友们上当受骗."向<FONT size=3>社会,向政府传达出我们的心声"中央已经报道过8的新闻不知道有多少次了,可是有用吗?想法不错,可是实行起来却是好难的.</FONT></P> 是啊,这个论坛怎么生存下去啊?先生存才能发展的。 <P>广告也没有,帮大家购药还要怀疑是医托,也没有哪家免费提供服务器,生存是关键。大家都想想办法!</P> 好的想法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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